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23

来源:安家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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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决定购买房屋后,才签署认购书。有些购房者认为签署认购书只是一种认购登记,在销售现场看完房屋后,就匆匆签署了认购书,导致签完认购书很快就后悔。

  而认购书大都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许多购房者就可能因其草率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违约的风险。

  2.签署认购书前,先核对权属资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销售房屋分为现售和预售。

  在现售房屋的情况下,一般较少出现问题。而在预售的情况下,许多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的紧张,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开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收取认购定金,这种行为违反了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地方对于此种行为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如《广东省建设厅、人行广州(楼盘)分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的通知》),所以在预售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风险,购房者最好是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签订认购书。

  3.签订认购书后,需按约进行洽谈。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其一经签订即设立了一种为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而磋商、谈判的义务,要求双方在为签订正式合同而洽谈之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平。如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购房者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购房者在谈判过程中,应尽量保存已尽公平洽谈义务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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